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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卿小平、杜文君与被被执行人杨成玉、李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小平,杜文君,杨成玉,李桂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卿小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文君,女。被执行人杨成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桂秀,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卿小平、杜文君与被执行人杨成玉、李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常住所在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执行工作需要,现已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到位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助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