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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甲与张某某乙、张某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99号原告张某某甲。被告张某某乙。被告张某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甲与被告张某某乙、被告张某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40元,退回440元。代理审判员  胡殿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