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博罗县畜牧兽医局与张汉勇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罗县畜牧兽医局,张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中街***号。法定代表人钟梅岳,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家强,博罗县畜牧兽医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张汉勇,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系博罗县长宁镇一无照养殖场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畜牧兽医局依据已经生效的1407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张汉勇在博罗县长宁镇经营的养殖场饲养生猪2000多头和山羊100头,但未建立用药记录。申请执行人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证据,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4年8月8日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无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畜牧兽医局作出的1407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无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1407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东来审 判 员 聂新玲人民陪审员 李群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观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