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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金兴平与孙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兴平,孙建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3-1号原告金兴平,男,生于1967年1月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身份证号:3701231967010xxxxx。委托代理人徐充平,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国,男,生于1951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身份证号:3701231951122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兴平与被告孙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孙建国的银行存款19806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兴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建国的银行存款19806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李传华审判员 张君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