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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杨志才与李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才,李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杨志才,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李宪伟,男、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才与被告李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才以私下调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有利于社会和谐,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志才负担。审判员  乔正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