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特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力子格服装有限公司与许丹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力子格服装有限公司,许丹丹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041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力子格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第三村西里A16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许丹丹,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北京力子格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2005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力子格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请求准许其撤回对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2005号裁决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力子格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力子格服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元,由申请人北京力子格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丰伦代理审判员 张 洁代理审判员 闫 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