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谌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莺,湖南省宇洋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谌莺。被执行人湖南省宇洋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加良。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4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宇洋物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宇洋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6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1076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