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12)东执字第004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孙维才与河北中兴路桥有限公司、张利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才,河北中兴路桥有限公司,张利,李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原(2012)东执字第00450-7号申请执行人孙维才(曾用名孙伟才)。被执行人河北中兴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银宏小区3栋2单元202号。法定代表人张利,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利,无业。被执行人李建斌。申请执行人孙维才(曾用名孙伟才)与河北中兴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东执字第00088号执行裁定,追加张利、李建斌为本案被执行人。因石家庄市区域划分,石家庄市桥东区已被撤销,本案变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中兴路桥有限公司、张利、李建斌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世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