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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蒋柳忠与谭健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柳忠,谭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蒋柳忠,男,汉族,1968年出生,现住柳北区。被执行人:谭健松,男,汉族,1964年出生,现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谭健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健松即日支付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蒋柳忠,但被执行人谭健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谭健松与黄小庆系夫妻关系,黄小庆在中国农业银行东环支行箭盘分理处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谭健松妻子黄小庆在中国农业银行东环支行箭盘分理处的账号的存款2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明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