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执字第4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俞火根、俞惠华等与顾锡兵生命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火根,俞惠华,俞惠峰,奚银仙,顾锡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4177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奉执字第4177号申请执行人俞火根,男,195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俞惠华,男,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俞惠峰,男,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奚银仙,女,1932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顾锡兵,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崇明县向化镇阜康村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火根、俞惠华、俞惠峰、奚银仙与被执行人顾锡兵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顾锡兵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朱跃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