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943号原告陈某某,现住依兰县。被告何某某,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