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何国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国某,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平南县平南镇盆塘村新味一屯**号,2008年10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国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何国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博美五金城新龙泉酒楼附近江夏立交桥底草地,见被害人陈海某正在草地上玩手机,顿生贪念,靠近陈海某与她搭讪。见陈海某没有理会,何国某便从背后用手箍住陈的脖子,将陈按倒在地,抢走陈海某的手机后往桥底方向逃走。陈海某立即追赶,何国某见被追上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伤陈海某的颈部、手部、腿部后继续逃跑。随后,何国某用陈海某的手机登录QQ,并联系陈海某的QQ好友周思某见面。周思某等人经商量,合力将赴约的何国某人赃并获。破案后,被抢手机已发还陈海某。经鉴定,被抢的红米IS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685元;被害人陈海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左下颚、颈前、右手大鱼际侧、左大腿外侧、右大腿前侧软组织损伤,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左膝、右膝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抢劫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持械抢劫并致被害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国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应开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