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爱兰与甄志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甄志良,杨爱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甄志良,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兰,农民。委托代理人牛跃普,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甄志良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甄志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英杰,被上诉人杨爱兰的委托代理人牛跃普、焦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霍丽芳审 判 员 张 力代理审判员 葛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