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高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苘仁生与张奥、苘新尧管辖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苘仁生,张奥,苘新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高商初字第1号原告:苘仁生。被告:张奥。被告:苘新尧。原告苘仁生与被告张奥、苘新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张奥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立案管辖原则,被告张奥居住威海市戚家庄海韵华府,被告苘新尧居住威海市望岛海��富华城16号楼,两被告均在威海市区,要求将该案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告提起的同一起诉讼有两个被告,其中被告苘新尧的住所地为文登区张家产镇嶅山村(有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在我院辖区处,原告选择了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我院对该案享有管辖。被告张奥认为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在威海市环翠区,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奥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由被告张奥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善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