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术喜与赵金斌、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喜,赵金斌,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上饶市达顺物流有限公司,李桂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533-1号原告李术喜。被告赵金斌。被告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上饶市达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李桂林。原告李术喜与被告赵金斌、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运输公司)、上饶市达顺物流公司(以下简称达顺物流公司)、李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误工期限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卓 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蓉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