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凤芝与闫晓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芝,闫晓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民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吴凤芝,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闫晓录(曾用名闫守飞、闫晓飞),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吴凤芝与被执行人闫晓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了(2014)舒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李远和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