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沈焕敖与倪百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焕敖,倪百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沈焕敖。被告:倪百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焕敖诉被告倪百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焕敖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全军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阳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