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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沈焕敖与倪百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焕敖,倪百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沈焕敖。被告:倪百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焕敖诉被告倪百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焕敖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全军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阳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