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行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卢氏县金源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卢氏县金源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行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曹禄生,局长。被执行人卢氏县金源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淑萍,经理。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年)卢城管违建罚字第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年)卢城管违建罚字第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年)卢城管违建罚字第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年)卢城管违建罚字第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志臣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