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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敏与刘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刘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紫薇北路1017号12幢303室,身份证号码34230117008121021。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凤霞,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桥东街25号1室,身份证号码342301196205170020。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一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凤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会停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7日本案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凤霞银行存款8.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有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