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33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孙某,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守国人民 陪 审员 唐俊礼人民 陪 审员 张美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 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