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民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尹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尹明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园民初字第01602号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扬东路北泾园北��区。负责人苏青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峰春,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亭,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明勇。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物业)诉被告尹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精华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源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刘艳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明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地源物业诉称,被告尹明勇系天地源橄榄湾A幢B室房屋业主,物业面积103.02平方米,原告系该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却欠付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原告多次催缴均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9241.06元、滞纳金18221.55元,合计27462.6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尹明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苏州工业园区橄榄湾花园A幢B室登记产权情况为尹明勇、配偶施明花共同共有,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3.02平方米。2007年11月9日苏州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房产”)(甲方)、甲方选聘的天地源物业与施明花(乙方)签订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天地源·橄榄湾,所购房屋为高层,坐落在A幢B室,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上述物业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前期物业管理费为小高层、高层住宅1.95元/平方米·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自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如乙方未入伙或办理入伙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全额承担。物业服务费每半年预收一次(即: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业主交纳上半年和下半年物业费,9月份入伙时物业费预收至当年年底)。乙方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010年11月30日,天地源房产(甲方、委托方)与天地源物业(乙方、受委托方)签订橄榄湾前期物业管理补充协议,约定乙方物业管理期限从2010年12月1日延续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终止;原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其它条款不变。被告尹明勇于2009年10月11日办理了房屋钥匙等材料签收手续。2013年10月10日,苏州工业园区橄榄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原告出具书面函件,告知其已选聘苏州市国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要求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前做好交接工作,苏州市国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接管小区服务。以上事实,由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登记簿、苏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补充协议、钥匙及功能卡签收表、业委会函件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与天地源房产、天地源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天地源物业与天地源房产签订的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理应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原告至2013年10月31日止对本案物业区域提供了物业服务,现原告主张被告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欠付物业费,本院经核算被告所欠物业费应为9240.89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被告未及时缴纳物业费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且被告客观上亦因欠���而获益,原告要求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双方于协议中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标准过高,本院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倍作为滞纳金的支付标准,据此,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500元。被告尹明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物业服务费9240.89元、滞纳金2500元,合计11740.8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176元,由原告承担243元、被告承担933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承担部分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徐家骝人民陪审员 张菊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叶婷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