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万海峰与孝感港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海峰,孝感港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监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万海峰。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孝感港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平川,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万海峰与被申诉人孝感港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孝南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万海峰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鄂孝感中民申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驳回万海峰的再审申请。万海峰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22日,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孝检民(行)监(2014)4209000004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新平审判员 汪育华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轶晟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