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执裁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洪恩的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洪恩等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民执裁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宋洪恩等三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宋洪恩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洪恩的银行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翔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