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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执裁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洪恩的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洪恩等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民执裁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宋洪恩等三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宋洪恩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洪恩的银行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翔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