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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辉娟、王军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娟,王军祥,王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陈辉娟,男,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王军祥,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王会会,女,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会会在矿务局新晶焦化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王会会每月所有工资收入中给其留下1000元生活费,其余全部扣留,择日由本院提取,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