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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执字第0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叶滢与汪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滢,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201-2号申请执行人:叶滢,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汪涛,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8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汪涛所有的车站新村平房4号、托莱多欧陆花园1栋203室住宅房予以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汪涛履行了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涛所有的车站新村平房4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涛所有的托莱多欧陆花园1栋203室住宅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