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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8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茅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8106号原告茅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因需进一步搜集新证据,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茅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