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8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茅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8106号原告茅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因需进一步搜集新证据,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茅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