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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5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书贤诉被告郑宏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贤,郑宏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5780号原告郑书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利胜、张东,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宏发,男,汉族。系原告郑书贤之子。委托代理人郑布坤,男,汉族。系被告郑宏发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贤诉被告郑宏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书贤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书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书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4元,由原告郑书贤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