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1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军民与被执行人徐传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军民,徐传文,繁昌县赛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294-1号申请执行人:汤军民,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徐传文,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赛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凌世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汤军民与徐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追加了担保人繁昌县赛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人繁昌县赛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繁昌县交通运输局的款项¥1050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