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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诉前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张继凤与杨书林、宋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继凤,杨书林,宋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诉前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张继凤,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书林,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宋欣,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屋价款,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巢湖市住房保障中心的房屋托管资金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士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