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蒋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3027号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158号中天花园2号楼101室。负责人钱成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龙,男。委托代理人何荷,女。被告蒋静,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下简称:“福田物业淮安分公司”)与被告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田物业淮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原告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海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