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濮惠智与杨生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濮惠智,男,汉族,1955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贾玉德,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生兵,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濮惠智诉被告杨生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濮惠智以被告杨生兵与其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惠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濮惠智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00元,退还其250元。审判员  胡晓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