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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陆勤华与赵程程、吴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勤华,赵程程,王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虎民初字第01285号原告陆勤华,女,1952年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卫,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程程,女,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丽平,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原告陆勤华与被告赵程程、吴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游进国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勤华申请追加王丽平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后因被告赵程程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12日,原告陆勤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卫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并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勤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程程和王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勤华诉称,被告赵程程的配偶王丽平在苏州市相城区开办企业,因经营需要,在2010年10月22日,经被告吴卫东(系原告徒弟,又与王丽平有亲属关系)介绍,由吴卫东出面向原告陆勤华的配偶刘某某借款。2012年7月24日,因刘某某出差在外,故由陆勤华出面借款给赵程程,金额为100000元,并约定月供利息为3000元;同年8月2日,赵程程又向陆勤华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于同月的8月7日归还。2013年4月27日,就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再加上赵程程向刘某某所借的250000元(合计400000元)合并后,赵程程向刘某某出具承诺书一份,答应在2013年7月1日前全部付清,同时该还款由吴卫东进行担保。因赵程程及担保人未能按约支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赵程程、王丽平立即归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24%,自2012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程程和王丽平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陆勤华向被告赵程程出借款项共计120000元,赵程程向陆勤华出具两份借条。2012年7月24日的借条载明:“今收到陆勤华人民币拾万圆整(100000),月供利息3000元”;2012年8月2日的借条载明:“今借陆勤华人民币2万元整,8月7日归还”。因被告赵程程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赵程程与王丽平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在2010年12月17日办理了补领结婚证登记的手续,2012年12月27日,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诉讼中,原告陆勤华表示自愿放弃对2012年8月2日的2万元借款任何利息的主张。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证明,以及本院听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程程向原告陆勤华借款120000元未按约归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被告赵程程应承担还款责任,并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关于利息的计算,原告陆勤华和被告赵程程在2012年7月24日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中约定的年利率经计算为36%,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现原告主张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12年8月2日的借款2万元,原告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任何利息,系其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丽平作为被告赵程程的原配偶,本案所涉债务均产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丽平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债务系赵程程的个人债务,故其依法应对赵程程结欠原告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程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勤华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2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王丽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赵程程和王丽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