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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付某某,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李俊,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1953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烟台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城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