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飚与姚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飚,姚兴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10-2号申请人曾飚,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姚兴虎,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飚诉被申请人姚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姚兴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的存款12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曾飚以其所有的川QS91**号越野车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曾飚所有的川QS91**号越野车予以保全,并交由申请人曾飚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启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一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