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商)初字第09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于春平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091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刘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阚连花人民陪审员 孙 平人民陪审员 杨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