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终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宥华与朱元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宥华,朱元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宥华。委托代理人叶怀静,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正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元明。上诉人朱宥华与被上诉人朱元明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宥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宥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宥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49元,减半收取为824.5元,由朱宥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