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宥华与朱元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宥华,朱元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宥华。委托代理人叶怀静,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正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元明。上诉人朱宥华与被上诉人朱元明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宥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宥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宥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49元,减半收取为824.5元,由朱宥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