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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中法管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光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光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管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望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何颂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辉,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上诉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光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019-1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故本案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通过株洲市公共卫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令单、株洲市急救中心(分站)院前急救病例等书证以及证人汪安平、文辉进、贺久兵等人的证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李光辉下班途中被铁丝割伤脚腱的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株洲市天元区美的城栗雨附近,故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辉审 判 员  豆华杰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先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