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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9号原告金某某,女,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敦化市大石头林业局东明林场工人,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双方现已和好,原告李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某某负担150.00元。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