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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史太明、梁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史太明,梁某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王梅林,女,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某母亲。委托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太明,女,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幼师,住安徽省淮南市毛巾试验区。委托代理人:高中敏,毛巾试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法定代理人:梁允长,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郝立贵,男,194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告史太明、梁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宋维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