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艳与宜宾县京裕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宜宾县京裕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吴艳。被执行人宜宾县京裕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喜捷镇新联村李子组,组织机构代码59279216-X。法定代表人杨树人,该公司经理。吴艳与宜宾县京裕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艳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8000元,本院于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艳称,自己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接管该公司,并转租他人,且正在收取租金抵偿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