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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董某某不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董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即122.5元,由上诉人董某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佳  平审 判 员 张  丽  贞代理审判员 吴  英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金兰(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