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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姚启芳申请执行田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姚启芳,女,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田广强,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启芳与被执行人田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承友执行员  孙治国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