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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江商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与周慧君、杨华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周慧君,杨华娟,朱振华,徐爱多,周日水,徐云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江商初字第2235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孙赤,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肖斌,居民,该行农贷员。被告:周慧君,农民。被告:杨华娟,农民。被告:朱振华,农民。被告:徐爱多,农民。被告:周日水,农民。被告:徐云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周慧君、杨华娟、朱振华、徐爱多、周日水、徐云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以被告周慧君已还清了所欠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299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265元,由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奇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