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蒋利群与曾妮梅、罗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利群,曾妮梅,罗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66号原告蒋利群。委托代理人袁利涛,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妮梅。被告罗惠。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利群与被告曾妮梅、罗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利群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利群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利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为98元,由原告蒋利群承担。审判员 陈 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耀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