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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与宋泽举、田美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宋泽举,田美芝,宋正树,宋光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9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218号。负责人黄定纲,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承锋、肖波,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泽举,农民。被告田美芝,农民,系宋泽举之妻。被告宋正树。被告宋光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诉被告宋泽举、田美芝、宋正树、宋光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以被告宋泽举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交纳9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区海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