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商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杨伟标与临安市顺风竹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标,临安市顺风竹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2680号原告:杨伟标。被告:临安市顺风竹制品厂,住所地临安市板桥镇秋口村。负责人:项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标诉被告临安市顺风竹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杨伟标负担。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