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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张家岭信用证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偷税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家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261号罪犯张家岭,男,1942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济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岭犯信用证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偷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鲁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监狱检察室检察员侯存福、陈成出庭履行职务,报请人山东省监狱杨坤、牛余岗,罪犯张家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张家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对罪犯张家岭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张家岭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计分考核及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家岭报请减刑建议并无不当,罪犯张家岭挪用公款650万元未追回。罪犯张家岭对报请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有异议,认为应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家岭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至2012年5月,考核得分计40分,兑现记功1次;至2013年9月,考核得分计42分,兑现记功1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1日建议报请罪犯张家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家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罪犯张家岭的犯罪情节、造成的损失,结合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情况,报请机关山东省监狱建议对罪犯张家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家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