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付立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31号罪犯付立强,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5日作出(2007)广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立强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判决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医药费110元,原告人蒋某医药费4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8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1月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7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1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立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从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55分,月均8.15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标准考核分10分,累计标准考核分1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付立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立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7日至2016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玥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