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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济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济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长锦,张阿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128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沈建峰。委托代理人徐珩,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振荣,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济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锦。被告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葵。被肖志葵,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五里亭路***号。被告陈长锦。被告张阿妹。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济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宏公司)、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芦公司)、肖志葵、陈长锦、张阿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徐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宏公司、大芦公司、肖志葵、陈长锦、张阿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诉称:2013年1月11日,济宏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的《借款合同》,约定:济宏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以下币种均同),借款项下,由大芦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981的《保证合同》;由肖志葵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981-3的《保证合同》;由陈长锦、张阿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981-1、XXXXXXX981-2的《保证合同》;由陈长锦持有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0万股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971的《质押合同》。2013年1月18日,原告按约向济宏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1月18日。届期,济宏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其余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济宏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94,506.96元;2、被告济宏公司支付原告利息8,673.53元(暂计至2014年1月18日止),并偿付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1,803,180.4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息);3、被告大芦公司、肖志葵、陈长锦、张阿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公告费由济宏公司、大芦公司、陈长锦、张阿妹共同承担。原告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济宏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事实;2、《借款借据》、《贷款放款凭证》,证明济宏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2,000,000元,原告按约放款的事实;3、《欠息清单》,证明济宏公司欠款的事实;4、《保证合同》四份,证明大芦公司、肖志葵、陈长锦、张阿妹分别为济宏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被告济宏公司、大芦公司、肖志葵、陈长锦、张阿妹未作答辩,亦也未提交证据材料。鉴于被告济宏公司、大芦公司、肖志葵、陈长锦、张阿妹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的借款以及保证担保事实属实。另查明:原告与济宏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采购钢材,期限自首次提款日起12个月,首次提款日为2013年1月18日,到期日2014年1月18日,年利率为6%。如济宏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时,应就欠付款项按照同期适用的合同利率上浮50%(逾期罚息利率)按日加付罚息。又查明:原告分别与大芦公司、肖志葵、陈长锦、张阿妹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为原告,保证人为大芦公司、肖志葵、陈长锦、张阿妹,主债务人为济宏公司,主合同为原告与济宏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原告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2,0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保证人向原告提供独立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本院认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履行放贷义务,济宏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大芦公司、肖志葵、陈长锦、张阿妹作为保证人,在济宏公司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债务时,应按约对济宏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宏公司追偿。济宏公司、大芦公司、肖志葵、陈长锦、张阿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济宏公司、大芦公司、肖志葵、陈长锦、张阿妹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济宏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94,506.96元;二、被告上海济宏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暂计至2014年1月18日止的利息人民币8,673.53元,并偿付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803,180.49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息);三、被告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肖志葵、陈长锦、张阿妹对被告上海济宏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海济宏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2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6,029元,由被告上海济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肖志葵、陈长锦、张阿妹共同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上海济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长锦、张阿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翁海影审 判 员  翟国静人民陪审员  张允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艳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