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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瑞青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李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瑞青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李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62-1号原告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瑞青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李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瑞青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李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继广 来自